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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金融改革与我国信托业的发展

来源:WWW.TRUSTSZ.COM 时间:2005-03-04


    中国的经济体制走过了二十五年的改革历程,金融体制、融资模式、融资渠道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信托业在改革中历经变故,逐步走上了规范发展的道路。本讲从经济金融改革和融资模式的转变出发,研究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前景和政府监管问题。


一、经济体制改革、融资模式转变与我国当前的金融组织体系

   (一)对我国经济体制演变的再认识

    建国五十年来, 我国的经济体制演变大体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自建国初期至1979年的实物计划经济阶段; 然后是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也就是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的货币计划经济阶段;接下来是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经济体制改革与融资模式转变

    在实物计划经济阶段,整个国家的物资调拨以计划为主导,企业没有自主权,货币资金融通在资源配置中不发挥主导作用。货币资金分配是以财政为主的资金分配,实行的是混合式、单一的银行体制。这个时期的信用形式是单一银行信用形式。国家按照实物计划安排货币资金——“钱随物走”。

    所谓货币计划经济就是货币资金分配计划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在货币计划经济阶段实行的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专业化的国家银行为主体的二级银行体制。由中央银行向四大专业银行统一调拨信贷资金规模,再由各专业银行向各地区分配信贷规模。 以国家银行信用为主导,逐步发展多种信用形式并试图纳入计划轨道。整个社会的融资模式是一种货币资金的计划分配。

    从90年代中期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市场机制开始在货币资金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和多层次、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不断发展,各种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方式逐渐融入分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改革带来了资金所有权的分散,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突出。计划经济体制走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后通道:由计划融资转向市场融资,让市场机制在货币资金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三)市场融资模式的主要特征

    市场融资模式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风险约束:简单来说就是指“借债还钱”。标志之一是企业融资主体地位的确立,即融资主体由国家货币资金分配计划转为企业自身需要;二是商业银行的企业化经营-----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再是货币资金计划分配的工具和渠道,而是变为一个金融企业;三是借贷双方利益关系的硬化和经营责任的自我承担;四是资金回流的标志性意义-----每一笔信贷业务的产生都是一个新的信用风险的确立,资金回流的标志性意义就在于消除了这个信用风险。

    2.利率导向:借贷的目的是资金使用权的买卖,而买卖的价格就是利率。

    3.主体多元化:在货币资金计划分配条件下,融资的主体是国家;在市场融资模式下,融资主体可以为各类企业,各种金融机构,居民个人,社会团体及其他法人,国家和地方财政以及境内外其他投资者。

    4.渠道多样化: 市场融资模式下,融资渠道拓展为资本市场筹资,货币市场融资,金融中介机构融资,资金信托,金融租赁等形式。

    5.间接调控为主:直接调控是以数量型调控手段为主,控制对各经济主体的货币资金供给(例如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而间接调控则以价格型调控手段为主,通过经济利益的变化,改变市场货币需求总量和结构。

    (四) 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改革与现存金融组织体系的形成

    我国金融改革的主要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把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在实物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实行的是单一的银行体制,而单一的银行体制逐渐适应不了货币资金计划分配的要求,于是成立了四大专业银行。这时货币资金计划分配就需要中央银行来进行控制。于是1984年分拆中国工商银行,使分拆出的人民银行不再办理企业和各社会经济主体的业务。各省、县的中央银行进一步分拆成分行、支行,由此形成庞大的中央银行体系,建立起二级银行体制------这是第一步。1993年,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责真正强化起来;1995年出台《中国人民银行法》,确立了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地位。但此时并未形成中央银行的货币流通调控机制。第二步是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在1998年取消贷款规模控制,中央银行由管资金分配转向管货币供给; 1998-2003年逐步把金融监管职责分离出去,逐步完善货币流通间接调控机制。

    2.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商业银行。1995年我国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从原来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把政策性金融业务分离出去; 1998年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2004启动了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试点,国家专业银行正式向商业银行转型。

    3.发展多元化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发展多种经营方式。 

    4.不断完善和发展金融市场体系。
    1990年上海、深圳证交所先后设立;1994.4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设立; 1996.1建立了全国同业拆借市场;1997.6建立了银行间债券市场;2002年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运行;逐步完善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机制。

    我国现存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特征为: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目前我国金融业划分为三个行业: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对应的监管机构分别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三大行业的划分如下:

    银行业包括各类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证券业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各类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各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保险业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历程的简要回顾

    (一)改革开放给我国信托业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

    1.改革开放初期的探索。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迫切意识到几方面的需要:引进外资的需要,对外投资的需要,和发展多种融资渠道和方式的需要。 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正是体现了我们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的需要。

    2.信托业发展基础的缺失与市场功能定位的扭曲。
    然而我国信托业在初期发展阶段又遇到了很多困难,这主要是由于改革初期资金所有权的分散还不足以带来资金信托赖以发展的需要,同时计划配置资源的基础没有改变,使得信托业务成为变相的银行信贷。在改革之初,资金所有权都集中在国家,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50%左右,经济体制改革虽然带来资金所有权的分散,但是在当时的中国还没有产生一个有实力的资产阶层,来满足信托资金的供给。 另外由于计划配置资源的基础没有改变,要求资金分配渠道都必须纳入国家的计划控制范围。脱离计划的资金分配对计划经济是一种破坏力,一旦宏观失控,首先整顿的就是计划外的资金融通。因此作为多种资金融通渠道的信托业就被计划经济强行纳入自己的轨道运行,最终使信托业成为变相的银行信贷。

    (二)几次清理整顿的体制性原因分析

    1.几次整顿的起因、内容和结果。
    我国信托业先后于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1999年进行了五次大规模的治理整顿。

    (1)1982年4月,针对各地区、各部门自行组建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82年底已达620家),国务院发布61号文件决定整顿,规定信托业务收归人民银行或由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

    (2)1985年初针对信贷过快增长,人民银行严格控制信托贷款。1986年4月,人民银行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框定了信托公司的业务类同于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并可以从事实业投资,强化了混业模式。该规定的颁布又掀起了一个信托业发展的高潮,1988年底全国的信托公司达到了上千家。

    (3)1988年8月,针对信托公司成为各专业银行绕规模放款、为固定资产投资失控推波助澜的问题,停批机构、停贷、停拆、停投资,取消利率上浮。一年整顿使信托机构减至339家。

    (4)1993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之后,全国掀起新一轮投资高潮,也随之形成了许多乱投资和滥投资。1993年6月,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开始新一轮整顿,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将信托与银行分开,切断通过信托方式将信贷资产转移出去的渠道。1994年1月,套用银行的管理办法,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强化了信托准银行的功能和地位。

    (5)1999年3月开始了我国信托史上规模最大、措施最严厉、也最具历史意义的第五次清理整顿。国务院决定通过此次清理整顿使信托业回归本业,实现银行业、证券业的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留少量规模较大、效益好、管理严格、真正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业内人士将此次整顿形象地称为“推倒重来”。

    2.货币计划经济对资金分配的控制要求是清理整顿的体制性原因
    货币计划经济要通过计划配置资源,客观上要求把各种渠道的资金融通都纳入计划轨道,信托作为绕计划的工具,一遇宏观调控,便首当其冲。

    3.第五次清理整顿的历史意义
    1998年3月,开始了使信托回归本业的整顿,包括重新登记,信证分离,以及强调依法合规经营几项整顿措施。这次整顿被认为是信托业的一次根本性变革,具有跨时代意义。其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信托“一法两规”,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初步确立了我国的信托法律体系。 


三、信托制度与信托业市场定位

    (一) 信托法律制度的建立

    自1979年末到1998年,我国信托业虽然历经十几年的发展,但信托公司基本上异化为银行,信托资金异化为信贷资金。在信托业发展在不断试错中艰难前行,因为没有法律保障和明晰的经营范围。因此要使信托业在中国有个好的发展前景,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终于经过多次讨论后颁布,并于 200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信托法是民法,是确定了信托关系的法律。然而对商业性信托进行管理,对公司型受托计划进行管理,仅有信托法是不够的。 于是在2001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对商业信托和营业性信托的公司进行了法律限定,并对信托业务做了规定。2002年6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这便是我国信托业的一法两规,它为信托业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信托的精髓与信托业的市场定位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业的精髓和基本特征,也是信托关系的简明概括。信托业的市场定位是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资金信托业务的独占性

    现代信托业的发展方向就是金融信托, 而金融信托的核心是资金信托《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人民银行批准都不得从事资金信托业务。资金信托业务是决定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法定地位的典型特征性业务,是决定信托公司金融机构性质的染色体。因此资金信托业务也就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资金信托业务根据信托来源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

    四、信托业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风险约束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信托资金投放仍然隐藏着很大的风险。目前中小企业贷款难,正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和滞后造成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贷款不再由国家指定分配,在风险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信贷风险控制也随之成为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相应信托资金的投放也就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只能靠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来解决。据有关学者测算, 我国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造成的损失达几千个亿.

    (二)社会公众对信托理财服务的风险自我承担机制并未完全了解,缺乏对信托产品的认知,一旦出现损失,极易引发社会问题。许多民众都把信托公司和银行等同起来, 意识不到要对投资的信托产品承担风险,所以必须加大媒体的宣传力度,介绍信托理财的知识。

    (三)规范信托业务经营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信托产品开发力度不够,信托业经营的领域表面上很宽,实际可做的业务相对很窄,可转换的余地不大。 必须鼓励信托产品的开发, 对信托产品备案, 并进行专利保护。

    (四)受市场资金需求和经营惯性作用的影响,个别公司经营不规范,恶意经营、违规经营时有出现,酿成很大的经营风险,影响了整个行业的信誉。 因此要加大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

    (五)股东利益和委托人利益的矛盾,促成了个别公司盲目扩张、违规交易、给公司经营的安全性和社会安定,酿成很大的风险隐患。 信托公司的法人制度不仅要健全, 董事会的经营目标也要健康。 如果多数股东盲目追求短期利益,也会对信托公司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为了避免股东利益和委托人利益的矛盾,有人提出了信托公司零资产经营的方式,然而不够现实------因为一定规模的资产实力是信托品牌的后盾; 当委托业务很少时,也必须靠自身资本金的经营来生存; 另外自有资产的经营情况也是社会评价信托公司代人理财能力的一个标准。 所以加强信息披露和政府监管成为必要。因为政府监管往往是限制股东不正当利益的一个手段。

    (六)政府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存在着监管依据不足、监管不力的问题。 因而必须加快完善对信托业的监管法规,为依法监管提供条件。


    五、关于几个热点问题的分析

    (一)关于信托公司资本金的问题。

    资本金是否决定集合信托发行的规模? 目前银行监管的通行方法是资本监管. 例如巴塞尔协议第一稿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达到4%, 风险资本加附属资本占全部资产的8%. 巴塞尔协议第二稿则把市场风险, 操作风险以及信用风险也并入了资本监管中, 通过限制资产规模来降低风险程度。巴塞尔协议的第三个问题是信息披露, 已被我国监管部门采纳. 那么把对银行的监管结合到信托公司, 资本金是否可以和集合信托的规模挂钩呢? 这种简单挂钩是不对的, 不能用自有资本的量来衡量集合信托的规模, 而要根据每一笔信托产品的风险程度来把握是否去做。

    (二)关于目前集合资金信托规定5万元为起点, 200份以内的问题。

    对这个规定的争议一直很多,那么制定这两点规定的依据是什么呢? 因为信托产品要求私募, 而我国目前没有"合格的信托投资人"这样的群体,对信托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无法把握,只能靠其购买能力进行衡量.我们应该培养自己的信托人队伍,努力发掘高段客户,找到适合信托公司的稳定的信托投资源.

    (三)股权信托投资风险的问题。

    股权信托的资金量一般较大,往往不底于一量个亿,对发行200份以内的规定就很难达到,因此就会出现违规操作.另外股权资金是否能够按期酬足,达到酬资起点的资金量,也是制定资金信托计划时必须严加考虑的. 


    六、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前景问题

    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发展,资金所有权的分散,使得信托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日益形成。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资金所有权分散化还没有达到信托投资的要求,我们现在的基础比当时要雄厚的多。

    市场经济发展对融资渠道、融资方式、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也为信托业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目前社会各界、各经济主体资金运用目的的多样化,产生了对信托产品的多种需求,而信托业自身强烈的发展愿望,更成为信托创新的不竭动力。

    信托业的不可替代性也决定了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主要表现在信托关系的稳定性,即信托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和受托人财产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分离,与收益人财产也相分离;信托产品是个性化设计,即要满足不同委托人的需求;风险分散机制的独特性,即由收益人和委托人自己承担风险;以及资金融通的长期性几个方面。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金融服务全面对外开放,给我国的国际金融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托业作为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其他机构难以替代的作用,信托业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信托业发展的前景广阔、潜力无限,美好的未来靠大家共同创造!


    [郭明奇(1956-),山西河津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出版《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等10余部著作,公开发表论文100余篇。现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副局长,天津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客座教授,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指导教师。] 
 
(xintuo摘自信托投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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